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浮市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0557元并支付利息(1.2019年7月25日前尚欠利息53112元;2.2019年7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40557元按月利率15.75‰计算);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三、被告云浮市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901元,由被告***及云浮市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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