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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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525.69元(医疗费145.09元+误工费1380.60元+财产损失2000元)给原告***。 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456.30元(医疗费160.50元+误工费295.80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6135元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9元,由被告***负担5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