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款1300万元。 二、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负担9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