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77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朗禾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睿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实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济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10753号民事判决; 二、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街道洪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44481.3元; 三、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街道洪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4342257.3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02224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706元,由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街道洪家楼社区居民委员负担50425元,由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281元。鉴定费15万元,由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街道洪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12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街道洪家楼社区居民委员负担126710元,上诉人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7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