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舒城县人民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643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非医保用药5193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7193元。

三、原告***获得赔偿后应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1930.12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600元及已经支付的500元计55030.12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肥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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