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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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80636.44元、误工费38989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伤残赔偿金59402元,合计187327.44元,其中的80%×95%即142368.8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的80%×5%即7493.10元,由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予以赔偿,其中20%即37465.49元由原告自担; 二、原告***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予以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5元,由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承担3397元,由原告承担958元;鉴定费1720元,由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承担1376元,由原告承担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