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
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和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款32.4万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3元,减半收取3722元,由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与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2568元,由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与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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