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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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894.53元、利息2768.2元、相关费用3412.73元、违约金1463.8,合计32539.2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