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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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吉林中罡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中罡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账号:X内的金额X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刘显燕、周立满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旭景家园综合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号X,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