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市明仁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明仁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0元; 二、被告柳州市明仁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32801.19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市明仁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1984.04元; 四、被告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明仁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838元、公告费560元,以上费用合计37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明仁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