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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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源新城分公司 |
| 类型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402执1231号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源新城分公司、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402执1231号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源新城分公司、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源新城分公司与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402民初69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原告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源新城分公司向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建“新渭沙湿地公园”、“西部云谷”、“同德商厦”、“沣润和园”等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累计货款共计1005125元(含税),已支付货款558560元,尚欠混凝土货款共计446565元(含税),先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165257.5元,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实际损失共计476565元,其中混凝土货款446565元,实际损失(含诉讼成本)30000元;二、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方式向原告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源新城分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总费用476565元的70%,即333595.5元(大写:叁拾叁万叁仟伍佰玖拾伍元伍角整)。被告承诺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总费用476565元的30%,即142969.5(大写:壹拾肆万贰仟玖佰陆拾玖元伍角整),原告未在2020年1月20日前提供剩余货款数额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有权相应顺延支付该笔款项。原告指定接收货款及实际损失的账户为:(账户名: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源新城分公司,开户行:咸阳工商银行渭阳中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559);三、如被告不履行或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外,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的违约金165257.5元,并有权要求被告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9708元,减半收取4854元,保全费3475元,共计8329元,原告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源新城分公司自愿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件款351789元及本案执行费517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2020)陕0402执123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3日结案。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