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顺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浏阳市顺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被告***负担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