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桥新区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桥新区信用社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862017122800027号《借款合同》;

二、由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偿还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20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4765354.39元,本息合计为42965354.39元,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7日的利息(包括复息)按照月利率6.8‰计算,2020年6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0.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26.77元,由被告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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