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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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岑溪市营销服务部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岑溪市营销服务部在被告***为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75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5000元,扣减此前已赔偿付的35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岑溪市营销服务部在被告***为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300840.8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9292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4646元,由原告***、***负担1646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岑溪市营销服务部负担3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