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900.87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2的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大厂支行,卡号:62×××07。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给付被告***4951.38元。此款直接汇入被告***的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卡号:62×××3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裁判日期 2017-3-2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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