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900.87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2的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大厂支行,卡号:62×××07。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给付被告***4951.38元。此款直接汇入被告***的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卡号:62×××3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17-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