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吉市东洲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300万元及利息及罚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全部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 二、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410XXX号的房屋及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09第01080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8.52元(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