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240,823.57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874.75元,其已赔偿36,800元,尚应赔偿7,074.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市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77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3,588.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1,000元,由四原告负担5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