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市洪源玻纤科技有限公司 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营口市洪源玻纤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950元,并支付以5395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9元,由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