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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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锦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光明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郑州光明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989.3333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时间从2018年10月22日开始分段计算。借款在20日以内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超过20日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限被告郑州光明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用160000元; 三、被告河南锦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50元,由原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被告郑州光明牧业有限公司、河南锦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