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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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陆河县泰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陆河县芝味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陆河县芝味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河县泰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2018年1月3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8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陆河县泰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40元,由被告陆河县芝味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