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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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 二、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装修款91595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915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1元,由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101元(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