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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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其中,在内部比例分担上,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5000元;被告***、***、***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5000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2450元,被告***、***、***分别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