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金石稀土有限公司
山西三益强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三益强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金石稀土有限公司货款52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石稀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5535元,之后利息损失以5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05%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石稀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1元,减半收取计4551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21元,由原告江苏金石稀土有限公司负担23元,由被告山西三益强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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