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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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繁昌县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20041.56元及利息(以4819737.4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4日;以3829737.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990304.1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上述利息的计付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820041.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上诉人繁昌县水务局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620元,由上诉人繁昌县水务局负担50834元,由上诉人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86元;鉴定评估费159000元,由上诉人繁昌县水务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241元,由上诉人繁昌县水务局负担35943元,由上诉人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