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借期内余欠利息29466元以及逾期罚息(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万分之五/天的标准从逾期之日即2016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20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7033元,由被告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