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全州县参皇养殖有限公司
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福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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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865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65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自2018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554元,由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7元,由被告***负担11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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