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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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0892.6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元。 四、被告***另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9105.66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00元。 以上一至五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31元,被告***负担1014元,被告***负担1013元。重新鉴定费1560元,由原告***负担5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