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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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81民初1691号 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忠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毅绪,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 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2020年7月15日,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雷激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若冰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