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借款本金49950.00元,以及支付截止2019年11月10日的利息207.6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借款本金58962.64元,以及支付截止2019年11月10日的利息306.9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有权就被告***位于云阳县桑坪镇桑坪社区1组的住宅(渝(2016)云阳县不动产权第20-1-1-09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60000.00元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