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偃师市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
河南辰闰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4月11日,月利率按7.2‰计算;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河南辰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72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87072元,由被告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辰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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