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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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偃师市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 河南辰闰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4月11日,月利率按7.2‰计算;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河南辰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72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87072元,由被告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辰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