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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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战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林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房创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415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战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借款18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90元,由***、***负担4690元,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战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