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野县奇豪光学治具有限公司 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野县悦宏线圈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奇豪光学治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2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7.98‰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0.25‰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2020年12月7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7.98‰加收5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新房权证字第1501039931、15××32、15501039986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新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损毁部分的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00元,减半收取计30450元,由被告新野县奇豪光学治具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