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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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XHMKSB-2020-27《材料采购合同》。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贵阳蓝箭橡胶公司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232.867315万元;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6.69205万元。合计239.559365万元。 三、被告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天润新华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六枝黑塘矿区新华煤矿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5万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天润新华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六枝黑塘矿区新华煤矿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