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81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4186元及滞纳金,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1、2020年8月11日,本院向被两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发现其经营场所无人值守,本院将上述执行文件予以张贴; 2、2020年8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信息、保险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19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与他案共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醴陵市旺亿国际建材城二期1栋1106、2110、2111、2112、2113、2115、2116号房屋,反馈被执行人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2日,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信息及股东出资情况,反馈两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其股东对两被执行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5、2020年8月11日,前往两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反馈两被执行人早不在原址办公,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集中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限制了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8月19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6418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41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2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执行员 颜 璇 书记员 林吴思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