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841695.92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区支行对被告丛林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上述第一项确认的担保债权(但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6669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