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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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华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1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保全费520元,以上合计937元(无锡市华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华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