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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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6559.60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5098.49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分别以1396559.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3‰从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以1296559.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3‰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505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