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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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硕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月供及滞纳金、退车收费车、退车车辆修理费共计42741.39元;

二、被告广西硕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款1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6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共计2186元,由原告***负担192元,由被告广西硕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994。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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