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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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硕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月供及滞纳金、退车收费车、退车车辆修理费共计42741.39元; 二、被告广西硕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款1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6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共计2186元,由原告***负担192元,由被告广西硕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994。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