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31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9元,由***、***、***、兰州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497元,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