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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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523民初341号 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地址:陆河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佐滔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帝焕 书记员刘俊华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