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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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偿还该公司已代其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47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实欠款额为基数,从2019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