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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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 武汉洁美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29民初902号 原告: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洁美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阜华领秀中南2508。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洁美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原告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雪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颖慧 书记员张秋华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