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昊天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高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高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商家经营管理合同》于2018年9月2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高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营管理服务费、物业综合管理费、违约金和利息共计73132.6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3147元,由原告广西高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19元,被告***负担1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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