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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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以贷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上浮50%,即月利率15‰给付罚息,以该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给付前述期间内罚息产生的复利;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给付罚息人民币0.01元,以该应付未付的0.01元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给付前述期间内罚息产生的复利;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上浮50%,即月利率15‰给付罚息,以该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给付前述期间内罚息产生的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证咨询服务和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2500元。 三、被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唐山盛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唐山盛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5元,减半收取计6092.5元,由被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唐山盛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