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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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7978.9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9080.90元、罚息为313.06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编号为440677500-2012-XXXXXXXX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9164元; 三、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所负的借款本息,在处置被告***位于鹤山市XX镇XXX山水XXXX房的房产后仍不足以清偿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8.06元,由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一审受理费5298.0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