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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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富鼎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502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姚礼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林丰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戴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富鼎典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74553464F。 法定代表人:冯辉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礼达与被执行人林丰旭、戴兵、广西富鼎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礼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0502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执行到位的6311256元执行款项制作了(2018)桂0502执836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其中申请执行人姚礼达分得执行款项121382元。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方庭外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桂0502执恢619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清华 审判员 沈海浪 审判员 钟新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斐然 书记员 毛成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