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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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28154.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666.4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