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门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621民初1388号

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黄善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凯文,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学,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黄连香(曾用名:黄海营),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22日

开庭日期:2020年5月18日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883.12元(利息暂计到2019年10月17日止,以后产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黄连香、***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投资种植桉树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原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门信用社)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其妻子黄连香同意借款并签订同意借款书。原告在做贷前调查后,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并于2014年12月24日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88302141322017号)后向其发放50000元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被告***作为***的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88304141520461号),并签订了借款保证承诺书、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承担连带偿债责任。该笔借款于2017年12月20日到期,自借款至2017年9月30日止,已归还利息8951.35元,截至2019年10月17日,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883.12元,结欠本金利息合计为61883.12元。被告***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被告***已构成违约行为,为此,原告派人多次上门及电话催收,由于被告***逃避债务外出打工找不到人,又多次找其父母、兄弟询问去向,至今下落不明。自到期以来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经多次电话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另外,被告***与被告黄连香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对被告***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判决主文: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883.12元,本利合计61883.12元(利息暂计到2019年10月17日止,以后产生的利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编号:888302141322017号约定的利率计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

二、被告黄连香、***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7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2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交还原告)。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4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 判 长  吴世耿

人民陪审员  苏耀殿

人民陪审员  陆 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江河媛

书 记 员  黄慧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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