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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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对***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0元(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不按时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