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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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东兴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唐山东兴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17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应分别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贰点壹标准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已偿还的本金分别予以扣减并重新计算相应利息); 三、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对唐山东兴陶瓷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唐山东兴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536.4元,由唐山东兴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64000元,由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53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36.4元,由唐山东兴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64000元,由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53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